被告: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1)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两个条款涉及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日期的,应当在该日期提供证据;没有指定交换日期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
审判实践中,原告举证期限有两个问题:
一、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难予展开有效质证
首先,开庭审理前的概念不很明确,往往有争议。我认为,在审判长宣传现在开庭之前,应当都属于开庭审理前。这样,待合议庭人员进入法庭时再提交也不迟。
虽说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但是,既然原告或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材料,被告对这些证据材料就应有质证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质证,应当不仅指走过场,除了要体现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更在于保障诉讼各方有充分的机会与能力进行有效的质证。
若允许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难免会使被告的质证权落空。质证要针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判断与反驳,并不是在见到所有的证据的一瞬间都可以对之审查与作出判断的。而这往往成为原告与第三人搞诉讼突袭的法律依据,这也与现代诉讼要求确保各方有效展开诉讼活动的要求相悖。
二、证据交换的数量较多标准不合逻辑
其次,也许有人认为,这根本不存在问题。因为法院可以指定证据交换日期,避免证据突袭。证据交换,确实可以让诉讼各方的证据材料提前开示,有效防止证据突袭。
但其有两个限制:
证据交换仅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对于案情不复杂的案件,同样存在证据突袭。而且,证据数量较多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存在逻辑问题。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材料时,合议庭如何判断是否证据数量较多?合议庭若认为本案证据数量不多而不指定证据交换,可开庭审理前原告或第三人提交了数量较多的证据,又该如何操作呢?因此,以证据数量多少来判断是否应当证据交换,是不符合逻辑的。
而且,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是否证据交换,合议庭有裁量的权限。若法院认为没有案情不复杂、证据数量估计不多,而不进行证据交换,但开庭审理时发现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时,被告主张应保障其有效质证时,该怎么办?这是我日前遇到的一个案例。
法院有决定不于庭前证据交换的权力,原告或第三人有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的权利。但原告却于开庭审理前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被告主张准备时间。
结论:
我认为,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材料的规则设计,过于偏袒原告与第三人,考虑不够周全。行政诉讼规则的不对等,是基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不对等的考虑,对诉讼程序的设计来平衡行政法律关系上原告所处的劣势。因此,应由被告对其行为合法举证,且应10日内提交证据。但是,不应牺牲诉讼的根本来牵制行政权。诉讼过程的本质,在于确保诉讼各方有效地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反驳,即使要对被告进行牵制,也不能使其丧失诉讼能力。而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的规则,切实剥夺了被告的质证权,没有必要。完全可以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三天提交证据材料。这样,原告或第三人的利益也并没有受损。
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应作两处修改。
-
执行回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97人看过
-
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357人看过
-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131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177人看过
-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74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428人看过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 更多>
-
-
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怎么更好完善这些缺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大概有(一)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备统一、独立的系统 (二)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欠缺公正性、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三)对于行政复议有关依据和证据的忽视 (四)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错位 (五)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程度不高,欠缺合理的委托代理制度
-
行政诉讼中被告被告举证举证期限的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3-11-13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裁判,原告起诉后,被告无法举证,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于是,被告则拒不到庭应诉,避开法院收集证据,而当法院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缺席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并将其在
-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什么?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缺陷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6《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