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哪个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3 13:16:30 125 人看过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哪个好

在债务担保的情境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至于哪种方式更好,实际上并没有绝对的答案,而是取决于具体的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这种方式对于保证人而言,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2)对于债权人而言,一般保证可能意味着在追索债务时需要经历更长的程序和时间。

2.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严格。

(1)在这种方式下,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这意味着,无论债务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保证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债权人而言,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了更强的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

二、一般保证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1.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这些情况包括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如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还规定: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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