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四)其它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收集为证据。
2、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稽查时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照片,作为证据时,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并收集底片。
3、现场检查(监理、稽查)记录,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但同时应当具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材料,以免形成孤证。作为处罚证据的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
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
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
6、累计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
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
7、现场监理记录、谈话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7、其它证明材料。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
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
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10、环境监测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6、在线监测仪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
-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471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如何进行?
70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后的环境保护税缴纳规定是什么
466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
341人看过
-
南漳县水利局诉南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491人看过
-
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
439人看过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 更多>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环境监察局行政处罚复议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41.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 3.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
-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需要有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281、被处罚主体身份证明。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登记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或描述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并应附有被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企业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3、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的区别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0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已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三年十一月五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9年8月6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
-
环境执法证据收集方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8环境执法证据收集方式有很多,包括举报人投诉举报、询问、现场调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等方法。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