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9:55:26 229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养父母,有要求成年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关系认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另外,一旦他们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成了《民法典》中规定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包括抚养教育、赡养、继承遗产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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