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对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的,分为公诉和自诉,是国家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和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
行政案件则完全不同,它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主要指国务院及各部委局署、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
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公民和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可以起诉公民和组织。
一、在行政诉讼当中如何确定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中对多人进行处罚,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起诉后,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机关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怎样确定是原被告?
原告确定: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_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确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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