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向存款人提供证书的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20:25 141 人看过

1、存款人对存单的义务是什么在实践中,存款人对存单的支付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原则上,存款人向存款人交付存款后,存款人应当支付存单,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的除外。

例如,在车站和码头设立的小额存款办公室的一般交易习惯是支付托管凭证。在一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他们不交保管凭证。只要有停车位,他们就可以停车,但出来时需要交钱,保管人交了交费凭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需要为了互相帮助而支付托管证书,因为它是建立在存款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支付保管凭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托管合同不是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口头形式,而不是书面形式。因此,保管凭证对确定托管人和存款人、存款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三)托管证书与托管合同的关系。无论托管合同成立与否,交付托管凭证不应视为成立合同的形式要件,而应将寄存人交付定金视为成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定金,即使寄存人本应支付保管凭证而未支付,也应视为保管合同成立,否则极不利于对寄存人利益的保护。第二,仓储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保管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对设立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一般来说,不仅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还需要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保管物。也就是说,托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寄存人向寄存人交付定金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托管合同在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交付前,双方虽就定金达成共识,但定金合同不能视为成立。仓储合同是一种承付合同。双方依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货物,是仓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履行,不是合同成立。

2。合同是否支付是不同的。保管合同的原则是无偿的,补足部分是有偿的。也就是说,托管合同一般是免费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同意支付托管费,也可以支付。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法推定为免费。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有相互支付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为寄存人提供仓储服务,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各不相同。托管合同对托管人的资格没有特别要求。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担任托管人。仓储合同对保管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仓库保管员,即仓库经营者,必须是有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员。只有注册为仓储业务的排他性或兼业经营者的人员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合格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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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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