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2:54 151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5-3-29【实施日期】2005-3-29【发布单位】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文号】津政发〔2005〕20号

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杜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包括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执行,总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单独地下经营设施的项目除外)。

其中,出让合同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允许出现不大于6%的技术误差;出让合同已注明的,不允许出现技术误差。

第四条对于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整,造成可用地面积相对减少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通过公示、竞赛等方式确定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原方案中的总建筑面积对出让合同的规划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出让合同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或总建筑面积未确定的,原则上按出让合同确定的总建筑面积调整规划指标,政府不再给予土地补偿,或者采取收回土地,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对于因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整的原因,由开发企业提出增加总建筑面积的地块,原则上不予批准。

因城市景观需要等原因调整规划指标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除按出让合同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标准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每平方米加收300元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加收规定标准50%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负责收取。

第六条未按照出让合同或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实际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规定的地块,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且符合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保留的,对超出的建筑面积除按照原评估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标准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每平方米加收500元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加收规定标准100%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负责收取。

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不予保留,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七条凡在技术误差范围内的项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直接签订补充合同,调整规划指标,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对申请调整的规划指标,增加建筑面积未超出出让合同规定总建筑面积1%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直接审批;增加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规定总建筑面积1%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对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批准同意,须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将有关变动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申请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上述规定收取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竞买申请的,应重新公开出让。

第十条对超出的建筑面积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要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可作为天津市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和环境建设资金的补充资金来源,专款用于城市环境的整治、建设和维护。加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作为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的补充资金来源,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年以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的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修订印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步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近两年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我部在《通知》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农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对项
    2023-04-22
    91人看过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保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结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加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外商投资、社会福利和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及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含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总投资下限要求:(一)以下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须办理立项手续。1、市政府拨款的建设项目;2、外商投资项目;3、重污染、危险性项目;4、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二)不属上述情况的其他建设项目,总投资(不含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都要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办理立项手续。二、审批职责(一)基本建设和非工交技术
    2023-06-10
    79人看过
  • 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的审批,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第五条在市区内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按照有偿使用的规定,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六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确认土地使用权有关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视为违法用地
    2023-06-10
    376人看过
  • 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建设原则与建设内容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第七章附则2004年元月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印发试行的《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将此管理办法下发各设区市计委和农业局。通知指出:2003年国家将在我省实施草地保护建设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我省天然草地的管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草地保护建设项目是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进行的农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目的在于加大天然草地改良的力度,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科技含量,防止新的植被破坏,同时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舍饲圈养。第三条项目建设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设厅(建委)、统计局、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近几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就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等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为
    2023-06-10
    450人看过
  •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征地拆迁让旧楼变新楼,但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例如征地拆迁行为不规范引发了政府官员腐败行为。为了确保征地拆迁依法进行,惠州市公布了《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有利于解决征地拆迁过程的中利益冲突,下文将对此规定进行介绍,请大家阅读。《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
    2023-06-03
    404人看过
  • 关于加强高尔夫球场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高尔夫球场既是满足社会需求的服务性消费项目,也是我们用以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辅助手段。在目前全省高尔夫球场供过于求的总体状况下,新建高尔夫球场应主要服从于改善投资环境的目的,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高尔夫球场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5]76号)和《关于控制高尔夫球场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2]42号)精神,着重解决分布不合理问题。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更深入、更主动地参与高尔夫球场的布点规划和选址工作,采取全省统一规划、公开招商的办法增加其建设的透明度,克服当前高尔夫球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和审批的管理(一)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总用地规模在100亩及以上高尔夫球场项目,下同)应符合粤府办[1992]42号文“每个市不得超过二个”的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
    2023-06-10
    291人看过
  • 无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十一日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无锡市监察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规划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锡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行政
    2023-06-10
    429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有关规划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的要求,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需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配合这一供地制度的重大改革,现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就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的规划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征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之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委组织审批或上报审批。二、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执行,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可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有关办法执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城市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局、规土局、建委、建设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综开办,市农场局规划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规划管理处、佘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处: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府(1995)21号书长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市规划管理局、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商定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995年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市规划管理局和市住宅发展局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环节,各级
    2023-04-22
    314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供应的管理,控制经营性用地总量,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域总体规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二、上述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告出让,报批提供的材料为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规划条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各区县根据出让工作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部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
    2023-06-10
    177人看过
  •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的管理,促进土地开发复垦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项目,即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治理达到可持续可利用状态;另一类是土地复垦项目,即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第三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包括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管理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他部门、个人开发复垦土地的项目;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
    2023-06-10
    12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弄虚作假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要提前报经国家计委备案),都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投标。二、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否则,招标无效。三、编制标底的一般原则1.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2.编制标底要以国家批准的现行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3.标底必须控制在
    2023-06-10
    12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办法59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4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 什么称经营性项目用地,动迁房是否是属于经营性项目用地?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所谓经营性项目用地就是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用地。目前,重大项目配套商品房是属于经营性项目用地,也要通过项目招标方式供地。
    •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哪些规划管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
    • 开发商可以获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0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新法并没有限制开发商获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此在未来,开发商是有可能通过获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但是根据新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如何开展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3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