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升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31:57 181 人看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获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东升不服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新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土地位于获嘉县中和镇东街村,属专属管辖,应由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3)新华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三年六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东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鹏,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汤浩、第三人李太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合安、陈连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东升与第三人李太永宅基纠纷,经获嘉县土地管理局处理作出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处罚决定书后,李太永不服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提起复议,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本案所涉宅基地,两方当事人同时主张使用权,已形成宅基纠纷,应首先作为权属争议案件解决权属争议,获嘉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第三目之规定,决定撤销获嘉县土地管理局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诉称:李太永在盖房时未经原告和有关部门同意,非法占用原告之父李太兴(已去世)的宅基地,原告制止无效。经获嘉县土地管理局调查核实,于二OO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处罚决定书,责令第三人退还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三人李太永不服,向被告申请了行政复议,被告既不通知与原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未进行认真调查,即作出新乡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无视案件客观事实,毫无根据地否定了李太兴的宅基地使用证,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的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

1、李东升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审查的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外李东升也不是被处罚人。

2、被告经实地调查,从程序上认定本案应作为权属争议案件处理,获嘉县土地管理局在双方宅基地使用权未确定之前,直接对相对人处罚明显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3、本案原告虽主张本案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何证明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可以行使权利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复议被申请人在双方当事人同时主张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未核清事实对一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明显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告撤销获嘉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书面证明(六份);

6、中和镇土地所的情况反映;

7、土地行政案件调查笔录;

8、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

9、获嘉县土地管理局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处罚决定书;

10、李东升的调查笔录;

11、李太永强占宅基地的调查报告;

12、现场勘测笔录;

第三人述称:获嘉县土地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将其撤销完全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书。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李太兴的宅基地证;

2、李太永的宅基地证;

3、分单;

4、李太永的报告材料;

5、李太永的反驳书;

6、复议申请书;

7、李太枝证明;

8、闫锡芝证明;

9、段德利证明;

10、邓云格证明;

11、李清兰、王明秀的证明;

12、吴必通的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李东升与第三人李太永系叔侄关系,原告李东升与父亲李太兴在郑州市工作居住。本案所涉及宅基系老宅基,一九八八年第三人李太永以其哥李太兴的名义办理了宅基地证,该证载明:户主李太兴,人口全非,住址中和乡东街村一村民组,座落地点:路北,长20.72米,宽16.37米,面积0.51亩,四邻东至巷,西至吴大华,南邻李太永,北邻郭学海,占地类别:旧宅。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中载明户主姓名李太兴,职业干部户主签名盖章由李太永签字。该宅基地一直由李太永使用。一九九O年原告父亲去世,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获嘉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宣布一九八八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作废。二OO二年二月李太永在该宅基地上建住宅,其侄子李东升从郑州赶来阻止施工认为此处宅基是自己的。后经获嘉县土地管理局查处,于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太永非法占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十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三人不服,向新乡市国土提起复议,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新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获嘉县土地管理局的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不服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书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获嘉县土地管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据此,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是对本辖区的土地复议案件进行处理的职能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裁决。本案所涉宅基地的宅基地证,获嘉县人民政府已通告作废,双方当事人对该处宅基地同时主张使用权,因该宅基由第三人一直使用至今,且原告不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已形成宅基纠纷,应由政府部门先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故获嘉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获土监罚字(200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新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实支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3: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2012年9月6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第三条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
    2023-04-24
    438人看过
  •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2、担任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3、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4、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5、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诉,包括答辩、出庭、上诉等。6、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一、环境复议程序1、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2、审理程序及时限:〈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
    2023-02-25
    157人看过
  • 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费用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或者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相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根据《土
    2023-02-16
    233人看过
  • 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一、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2023-03-24
    22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之中,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市局决定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市局和各区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二、申报执法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练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2.无不良记录;3.接受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三、《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由市局统一制作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一律作废,并于申领新证时交回。旧证丢失的必须说明原因,由各单位盖章核实。四、申领执法证由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和各区县分局统一办理,并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可在市局内、外网下载),将
    2023-04-22
    379人看过
  •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07]-0563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各被征地村征(占)土地面积及补偿安置费用:单位:公顷、万元、人序号项目(区块)名称开发用途县(市、区)乡(镇)村总面积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总征地费安置农业人口安置劳动力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养殖水面其他1石室乡二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石室乡石一村4.11804.11800.22573.8923//////247.08138972华墅集镇2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2.66682.6668/2.6668//////160.00863443万田集镇3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万田乡上蒋村1.88051.88051.
    2023-04-23
    21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局怎么行政复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2
      对于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超期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
    •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怎么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14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经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 国土资源局怎么进行行政复议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31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新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3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流程是什么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的三天内申请复核。 必须是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供支持你的理由的证据。 2008-8-1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