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9:22:57 375 人看过

一、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海事责任限制赔偿如何计算?

1、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2、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但这一限额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

由此可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使用条件和范围,不是承运人所有请求都可以。像因为货物延迟交付导致的赔偿请求、船只发生碰撞对港口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赔偿等。这些才是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另外,我国还成立了赔偿基金,当承运人无力支付赔偿款的时候,赔偿基金可以先行赔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事责任相关文章
  • 海商法56条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
    《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或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财产或货物灭失或损坏和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额。考虑到水路运输的特殊风险,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制以利水运事业的发展。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按1924年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海牙规则》)规定为100英镑。由于英镑贬值,这个赔偿限额已显得很不合理,其限额计算方法与航运发展的现状也不相适应。1968年定于布鲁塞尔并于1977年6月23日起生效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议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将这一最高赔偿额改为10000法郎,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30法郎计算,以高者为准。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下同)。为适应现代运输方式发展的需要,《维斯比规则》特设了一条集装
    2023-06-12
    370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尽管SCOPIC条款是特别补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并没有扭转特别补偿制度的根本缺陷,即对被救助人利益的平衡问题。SCOPIC条款把特别补偿中的奖励部分固定化了,很可能使得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更加明显。特别补偿制度从价值平衡上不能超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事实,或许会使完美主义者感到沮丧,但我们却应该竭尽所能地使其尽可能得到完善。再多的努力都会有价值,因为一个富有成效的海上救助激励机制对全人类都有利。这就构成特别补偿制度需要完善的根本理由。完
    2023-07-23
    382人看过
  • 海事海商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二、为何选择仲裁仲裁作为解决海事
    2023-06-06
    259人看过
  • 海商法中双重责任限制研究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商法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
    2023-07-07
    430人看过
  • 海事索赔的非限制性索赔的范围
    1、海事请求权中的非限制性债权范围,是指责任人根据《海事请求责任限制法》的规定不限制其责任的海事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8条的规定,适用例外情况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1)救助金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出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提出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五)对于船东或救助方的雇员提出的索赔,根据《劳动合同法》,船东或救助方无权限制该索赔的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I)根据传统,只有船东有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我
    2023-05-07
    460人看过
  • 责任限制申请书(供海损事故责任用)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法定代表人:本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船名),于хх年хх月хх日хх时хх分在(写明港口或海域名称及其经纬度)发生海损事故,给(写明受损害方的国籍、名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援引海商法有关规定,国际惯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限制赔偿责任的申请如下:(写明请求限制责任的债权种类、金额和责任限制总额等)。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附件:(写明享有责任限制权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件数)申请人:年月日(公章)
    2023-06-11
    190人看过
  • 我国的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什么意思?1、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该法第161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其余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以下两点:第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第二,在审级上,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独任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适用。(高律师注:离婚案件一审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理,绝大部分都是适用独任审判制度)2、独任制的特点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
    2023-06-02
    437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有哪些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律师补充:1、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2、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
    2023-05-06
    276人看过
  • 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1、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哪些?1。共有10起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公海水域和港口建筑物和设施的赔偿案件、船舶排放和有害物质或污水泄漏造成的水污染或对其他船舶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者海上、公海、港口作业中人身伤亡事故赔偿案件。我国海事案件共有14种。主要包括: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海员劳动合同纠纷、海上救助救助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等。另外还有11起海事案件。主要包括:海上和海上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海事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涉及海事和内河管理局的行政案件、海事欺诈案件等。海事执行案件有5种。主要包括:海事、内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海事法院申
    2023-05-07
    402人看过
  • 法律责任对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需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中原告只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存在减免责任的事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
    2023-12-10
    185人看过
  • 中国海事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海事仲裁的范围包括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和客运纠纷2。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设备的销售、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曳、碰撞、救援和打捞,或集装箱的销售、建造、租赁和融资引起的争议。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和船舶保赔业务引起的纠纷。船上材料和燃料的供应和保证纠纷,以及船舶代理、船员劳务和港口作业引起的纠纷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公路、铁路、空运、集装箱运输、拼箱和开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配送、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的建造、销售或租赁,物流中心与配送中心、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物流相关保险、物流相关侵权纠纷及其他物流相关纠纷。渔业生产和捕捞引起的争端。双方同意仲裁的其他争议关于中国海事仲裁的范围,您需要了解这些规定,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每个人都清楚这一点。阅读
    2023-05-07
    348人看过
  •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一、海关事务担保-基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年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
    2023-04-24
    408人看过
  • 海关行政裁定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海关行政裁定适用范围是怎样的行政裁定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4、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二、海关行政裁定申请1.申请人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2.申请时间和方式(1)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2)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3)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5)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1)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
    2023-06-06
    141人看过
  • 竞业协议适用的范围及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范围,就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有哪些竞业限制的具体补偿可以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成功起草协议双方签名。竞业限制若没有约定补偿,工作单位应付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30,而且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提是要劳动者有履行竞业限制,若没有履行,则没有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
    2023-07-05
    322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无权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是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 更多>

    #海事责任
    相关咨询
    •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 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怎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
    • 海商法的海事责任限制包括多少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9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
    • 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23
      法律分析 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是指以两种标准确定责任限额的方式,可以根据“件”或者“重量”计算责任限额,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根据船舶吨位不同有所区别。
    •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4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