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自备或租用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
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督,发放校车标识牌,落实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措施,配合学校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学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校车营运的客运企业的资质监督,杜绝非营运性车辆接送学生。优化公交线路,方便学生乘车。
安监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措施。
第六条鼓励公交方便地区的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
第七条实行校车统一标识制度。
校车应当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识牌。学校自备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
校车外观标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机动车作为校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驾驶人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驾驶与校车所属准驾车型相同车辆1年以上,最近3年内交通违法记分未达12分,未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中负次要以上责任。
学校租用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第九条学校自备或租用车辆作为校车,应当向学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备案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交强险保险单等材料,租用校车还应当提交客运企业名称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备案申请应当载明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接送学生人数、驾驶人和随车管理人员等情况。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权属及用途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由学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标识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发放校车标识牌。核实不合格的,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校车标识牌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的;
(三)改变使用用途不作校车使用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自备校车,应当同时取消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需临时租赁没有校车标识牌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提前10日先后向当地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用车时间、事由、师生人数、目的地、行驶路线、带队领导、安全责任人、安全活动预案、使用车型、数量、车辆所有人、车辆检测报告、车辆保险单、驾驶员资格审查报告、租赁合同等内容。
第十二条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校车标识牌,不得将校车标识牌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十三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学校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校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制度等。
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和租用校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分别建立校车管理台帐制度,真实记录车辆安全维护、驾驶人、学生接送的情况。
第十七条校车所有人应当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禁止车辆带故障上路。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并设立管理人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及行驶期间的安全,低年级、幼儿园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以上照管人员。
校车接送学生前,管理人员应当查验校车安全状况、接送学生人数和驾驶人员状况。
第十九条校车接送学生及照管人员数量应当以校车标识牌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超载。
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装置。
第二十条区市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12月10日前分别向市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市学校主管部门直属学校的年度校车安全管理情况直接报市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校车申请人违反本办法,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标识牌的,由备案机关收回校车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牌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校车改变用途未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校车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学校已作为校车使用的车辆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校车标识牌申领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1日止。
-
青岛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200人看过
-
银川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11人看过
-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如何制定
479人看过
-
校车安全管理积极推进
269人看过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校车优先权
355人看过
-
学校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64人看过
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多久实施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
部门校车管理暂行办法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8条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2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游艇安全管理制度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
学校健康安全管理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26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