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区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4:49:14 40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内容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合作办学的须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或购买场地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云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并作出承办决定,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办学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材料不齐全或经现场核查,办学场地未符合办学要求的,审核不通过,并退回申请人。

5.审批。局负责人审查、评估办学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批准正式设立;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并作出承办决定,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办学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

5.审批。局班子成员审查、评估办学申请材料,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批准正式设立;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裕华东路90号

五、办理时限

3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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