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有什么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5 17:40:40 290 人看过

一、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有什么政策

1、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人数。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二、上海社会团体在哪些情形下要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自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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