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则存不存在违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08:31:26 295 人看过

1、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2、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作为从合同也无效,所以不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如何处理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一)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二)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三)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

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种

合同无效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违约责任和金额达成一致,无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将无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也无效。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只能要求合同无效的一方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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