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死刑复核制度违反宪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15:13 177 人看过

法学专家质疑死刑复核权下放

中止行刑的命令下达之时,距离枪决只有4分钟。这宗发生在陕西的枪下留人案件因其高度戏剧性而迅速广为传播,但人们的关注很快超出了案件本身。日前,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陈瑞华、贺卫方,人大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政大教授樊崇义等5位著名法学家,共同对枪下留人事件发表了评论。他们一致认为,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名存实亡,是枪下留人事件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

现状:

死刑复核权大部分下放

为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不仅把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并规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然而,伴随着严打的形势,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根据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1983年,最高法院做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1997年9月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更使这一权力绝大部分都下放到了省一级。从1980年至今,死刑复核权下放已有22年。

弊端:

难防错杀而且违宪

对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这种现状,陈卫东教授认为,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合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审判委员会不可能做出两个不同的决定。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

陈兴良教授则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所以,规定死刑复核权可以下放给省一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基本法律,无疑是一种违宪行为。

注:死刑复核权下放还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颁布,《刑法》1997年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颁布,1983年修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对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切实发挥合议制的作用,死刑案件事关重大,采用合议制可防止个人片面,专断审理案件。按现有的法律死刑复核案件最终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是不行了所以应对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审判机制进行改革,避免案件审理起来久拖不决。(二)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内容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复核的原则,复核内容既包括原审判事实认定,也包括原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若充分发挥其对原审判的纠错功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就应当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复核。(三)完善死刑复核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错杀,而制定完善的证据制度执行严格的证据标准,对于有效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错杀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这是影响我国法制进步的一大障碍。不同的审判人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没有遵循的统一标准,这就为发生错案留下隐患。因此最高立
    2023-06-11
    210人看过
  •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往往同时采取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复奏制度两大模式来将死刑案件的决定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考虑到法律史学界和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在死刑复核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嬗变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甚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因此,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讨论。(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嬗变死刑复核制度始于何时?对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经确立。”[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但正式的死刑复核制度到隋唐时期才确立。”[3]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准确地讲,早在北魏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就已经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汉代也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至于隋唐时期,则使该项制度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程度。《魏书·刑罚志》记载:**太
    2023-06-01
    219人看过
  •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有了这么一道关卡,就可以有效防止错杀。不仅如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死刑判决正确性的前提。因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死刑复核的存在意义也是重大的。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正因如此,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冶久安均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死刑复核程序极为重视,并随着治安形势的
    2023-04-22
    375人看过
  • 死刑复核制度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二审判决下来后多久就可以办理死刑复核?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
    2023-02-23
    312人看过
  •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的宪法学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它的设置初衷是为了确保准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在普通审理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从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从宪法角度讲,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整个宪法秩序就是以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宪法世界”,生命权成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但是,从该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从其设置之初直到现在,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宪法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围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程序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作者认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职能必须得到强化。一、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一)死刑核准权回收的宪法价值死刑复核程序在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均作了相同规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社
    2023-06-11
    421人看过
  •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比较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1799年宪法决定建立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命令是否违宪的“护法元老院”机构。1946年宪法决定成立宪法委员会。1958年宪法通过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以宪法委员会为执行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最终在法国确立。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在德国,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规定建立帝国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问题的管辖权,是现代德国宪法法院的最初模式。1925年
    2023-04-24
    395人看过
  • 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限是多久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二、死刑复核期限只有10天吗根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认可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认可的,应当依照第二审流程提审或者发回再次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
    2023-03-10
    212人看过
  • 宪法制度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宪法修改方式1.全面修改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2.部分修改即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二、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一)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1.历史演变(1)1954年宪法:①规定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规定了宪法的修改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2)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2.现行修改制度(1)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3)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布而非国家主席;(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
    2023-04-24
    167人看过
  • 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司法审查制度
    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但是,宪法司法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呢?宪法司法化的具体体现成为一个无法避开的重要问题。概括的说,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司法化的具体体现。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概念——违宪审查。除了司法机关审查的模式外,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和复合审查模式。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入立法机关审查的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和监督的权力。但严格说来,我国并未确立起现代国家所谓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的著作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划分为特设司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前者以奥地利和德国为代表,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模式严格上应属于司法审查,这是与其司法审查的性质相一致的。后者以法国为代表,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权,但这种审查模式只有事前审查而没有事后审查,限制了宪法实施的程度和范围;复核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其宪法审查全由议会和普通法院共同行使。我国应该采
    2023-04-24
    225人看过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二)明确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
    2023-04-24
    259人看过
  • 死刑复核怎么复核?
    死刑复核结果的进行:1、原判判处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复核的程序简单概述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
    2023-07-26
    119人看过
  • 死刑制度存废有何规定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白皮书指出,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白皮书称,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
    2023-03-03
    436人看过
  • 死刑核准制度是怎样的
    死刑核准制度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一、死刑立即执行可以活几天死刑立即执行能活七天,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
    2023-06-26
    487人看过
  •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模式是立法机关的监督模式,可以归纳为一元多层次审查式的宪法监督模式。所谓一元即指在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中,立法机关是唯一的宪法监督主体①;所谓多层次是指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权被不同级别的立法机关所共同享有;所谓审查式是指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自己的下级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否违宪。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监督《宪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此宪法条文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的地位。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可能性似乎又没有。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对宪法的不同理解应以它的解释为准,它制定的法律就是对宪法的解释,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极低,除非全国人大对宪法有不同的解释。这或许是全国人大尚无宪法监督实施案例的原因之一。同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制的工作方式,从组织体
    2023-04-24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制度解读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01
      死刑复核制度,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批准死刑的决定,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批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定,纠
    • 什么是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审判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什么,刑事审判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刑事审判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
    • 死刑复核的方式是什么,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死刑复核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