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什么办理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指的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不同的阶段来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
依照法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
1、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件的单位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时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2、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且属于我局管辖的,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有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我局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侦查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严格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4、破案
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5、侦查终结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赃物处理
在案件侦破中,我局将积极追赃,尽量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查获的赃物(赃款)有明确失主的经估价鉴定后,及时返还原主;经工作追缴的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款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返还失主。应当返还的赃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暂扣存入财政专户,再经审批后从财政专户返还失主。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三个不同的阶段的。在不同的阶段,每一个机关的负责职能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检察机关主要就是负责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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