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2 08:10:57 115 人看过

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行为如下:

一、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2、根据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

3、根据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

6、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案件中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几年前的“处女嫖娼案”曾经引发了众多法律界人士对国家赔偿案件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而今天的“佘祥林案”又一次把这一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那么,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到底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呢?从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没有规定金钱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国家侵害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时,受害人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金钱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那么《国家赔偿法》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就是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中的含义相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1994年,当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尚不成熟、适用范围还相当狭窄,尤其是,当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予赔偿的,直到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才开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是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残疾赔偿金数额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显而易见是一种财产赔偿,而死亡赔偿金虽然在给予死者的近亲属时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但其数额也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且到底赔偿多少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死者的劳动年限来计算,可见此时死亡赔偿金更是一种财产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无论是在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情形之下,还是在侵害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下,都是不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法都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依据本法关于侵权行为赔偿之规定,应在与私人同等的方式和限度内,承担民事责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斟酌被害人之社会地位或过失程度及遗属生活状况,应赔偿慰抚金”等。

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从一定程度上是受“国家无责任”理论的影响,而事实上,一方面,“国家无责任”理论是被西方论证并抛弃的过时理论,“在20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受‘国家绝对主权’思想的影响和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国王不能为非’的理论,完全否定国家的赔偿责任。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家相对责任的观念在西方国家逐渐形成,国家开始承认并对其部分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各国先后进入对国家赔偿责任予以全面确认和肯定的阶段,认为只要是国家行为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结果,国家均须负赔偿责任”[1];另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物质损害给予赔偿也是对“国家无责任”理论的否定。而对物质损害进行赔偿,对精神损害却不赔偿,是将精神利益置于相对于物质利益不利的地位,与现代法学语境中精神利益必定高于物质利益的状况冲突。

“当初制定《国家赔偿法》之时,就有人以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有限为由反对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这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因之一,但这其实是很经不起推敲的:第一,赔偿与赔偿主体的负担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一个人并不能因为负担能力有限就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力不断增强,相对于整个国家财政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微小的。另外,国家赔偿案件受害人是与整个国家对抗,即使没有什么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也往往是严重的,对其进行赔偿意义重大。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注释:

[1]郝明金:《精神损害与国家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10月

[2]郝明金:《精神损害与国家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10月

于明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6-06
    495人看过
  • 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误诊归医院哪个部门管误诊一般是归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而言,误诊属于医学过失,并且要注意的是其赔偿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24
    417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知识延伸: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023-04-24
    213人看过
  •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注意事项(一)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假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要适用该免责条款,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行为,为此必须把握以下六点(1)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这种供述必须是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其他人转告;这种供述必须是向司法机关作出,不能向其他机关、团体作出,而且受害人应无精神疾病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2)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故意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3)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在自愿状态下作出的虚假供述,排除任何外界压力和强制作用(4)必须是受害公民本人在具有非法动机下作出的虚假有罪
    2023-06-11
    454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哪些情况下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二)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三)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四)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旅行社责任承担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
    2023-06-14
    441人看过
  •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一)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3
    2023-02-24
    43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哪些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2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 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
    • 国家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成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样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
    • 哪些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哪些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
    • 哪些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