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
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现,在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终止可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指拍卖当事人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无论是否成交,都导致正常终止。非正常终止指在拍卖程序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下列情形出现导致终止拍卖程序:
(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2)因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致使拍卖已无法进行;
(3)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
(4)因拍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勒令停止;
(5)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等等。
与终止相临近的概念是中止。当下列情形出现时采用中止较为恰当:
(1)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
(2)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继续进行;
(3)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人暂缓进行拍卖;等等。
中止与终止有明显区别。其一,中止只是暂停拍卖程序,中止情形消除后,拍卖将继续进行;而终止意味着永久性地结束拍卖程序。其二,在中止期间,拍卖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权利义务依然有效,只是暂时停止执行;而终止意味着法律关系结束,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因此相应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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