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3:59 51 人看过

一、中国反垄断法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

2014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多来,发改委系统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共涉及339家机构,其中仅包括33家境外企业,这充分证明中国反垄断执法对所有市场主体是公平公正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选择性执法问题。

环球时报年会之跨国企业投资论坛6日在北京召开,政商学界知名人士共聚一堂,对话法制建设与在华投资问题。对于境外投资者关注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强调,中国反垄断执法始终从垄断行为出发,从未因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性质不同、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存在所谓选择性执法问题。

但现实工程中,仍然存在一定性的垄断企业。

三、《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06: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文章
  •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中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本质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只要企业或者经营者在其相关市场上处于强势状态,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并可从根本上限制、排除竞争,即是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取得支配地位的经营主体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可以是一个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特点。市场支配地位既不同于市场垄断,又有别于市场的普通经营。垄断地位可以完全支配市场,普通经营者没有能力对整个市场施加有效的影响力。市
    2023-06-07
    185人看过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政权力
    我国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其中许多重要概念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界定,尚需作深入的学术探讨,以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行政活动提供参考标准。《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本文将讲述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知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在第十七条做了列举式定义,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现实的远超出合理利润的暴利的行为,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明显以排挤竞争对手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例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3)其他超出理性商人基于正常逐利目的所可能采取的行为范围的行为,例如对条件相同的
    2023-06-07
    163人看过
  •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2023-06-07
    86人看过
  •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行为的监管思考
    搭售是指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买方意愿,强迫买方同时购买或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当前,搭售这种强卖行为不仅广泛存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怨声载道。对此,作为反垄断执法中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搭售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一、搭售行为的主要构成分析一是两个独立的商品或服务。搭售成立的关键要件在于结卖品和搭卖品在性质上必须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商品或服务,并且二者完全可以拆分后进行单独销售。如微软公司曾将旗下两款独立的产品Windows95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进行捆绑销售,最终被美国法院判决垄断行为成立。二是有强迫或有附加条件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在销售活动中对消费者施加压力以实现其强卖目的,采用强迫或有附加条件的手段,迫使消费者在购买结卖品的同
    2023-04-24
    400人看过
  • 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支配地位是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地位,这种力量使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而无须过多考虑其竞争对手或购买者的反应。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marketpower),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欧洲法院在UnitedBrands一案中对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显然美国和欧盟都是从市场力
    2023-06-07
    202人看过
  • 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垄断规定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是我国自1996年以《行政处罚法》禁止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处罚规定、2004年以《行政许可法》禁止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规定以来,第三个用法律禁止行政机关违法设定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立法例,具有深远的意义。与行政主体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行政主体制定的垄断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广泛,不仅仅针对具体的经营者;二是适用条件普遍,只要符合条件者均受其规制,效力强;三是时效长,可长期反复适用,而不是仅此一次(相对于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因此,它对合法经营者的影响和损害要大得多。为此,在国外就有立法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市场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规定中不出现反竞争的内容。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
    2023-06-07
    284人看过
  • 请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带来的危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2023-08-12
    392人看过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如下: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三、不正当竞争承担什么责任不正当竞争承担的责任为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
    2023-04-25
    446人看过
  • 反垄断法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
    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确立了反垄断的三项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的集中。针对社会各界议论较多的行政垄断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避,而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作了重复性的表述。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写进《反垄断法》中犹豫不决。在笔者看来,在《反垄断法》中不宜规定行政垄断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而言,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资源相对集中,少数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阻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时候,政府出面依法对垄断企业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继续发挥作用。如果其中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那么反垄断立法机关势必将两头作战,而这样一来,不仅会牵涉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大量精力,而且由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羁绊,反垄断执法机关也难以有效地打击经济垄断行为
    2023-06-07
    449人看过
  • 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第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023-06-07
    318人看过
  • 浅探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凭借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问题日益严重,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成为当前国际趋势。通过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分析,表明了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关系一、知识产权的变异——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例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
    2023-06-05
    179人看过
  •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立法概况
    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创始国,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经济迅速发展,公司合并、企业联合浪潮形成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促使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该法禁止限制商业贸易和垄断市场的行为,并且把这些行为列入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如《谢尔曼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该条包含了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在独占力量通过不正当的力量获取或者维持的情况下,即使该市场力量未被滥用而获取垄断利润,按照第二条也被认为是违法的。其次,在独占力量是合法取得的情况下,独占者不得运用该力量防止或者阻碍竞争。1由此可知,《谢尔曼法》并不禁止独占本身,而是禁止独占化(monopolization)和试图独占。之后,美国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禁止反竞争的合并、兼并、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售交易等支配地位滥用
    2023-06-07
    303人看过
  •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
    垄断分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自然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煤气管道、电话等。对于这些行业,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因此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更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商品或服务供给。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行政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
    2023-06-07
    184人看过
  •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
    问: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律师解答: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各因素中,市场份额对于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占很大的市场份额,一般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许多国家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推定制度,允许有关经营者通过事实予以反证。《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23-06-14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 更多>

    • 该规定第5条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 第四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为范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一)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在认定前款第(五)项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9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一般是以下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
    •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 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