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6:20:19 256 人看过

2000年元月,**公司与**公司签订**公司在**帝都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公司)55%股权和投资,共计709.96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经长沙市政府长招商管[2000]3号文批准“同意润和发展有限公司将在合资公司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5%。”并由湖南省政府颁发港澳台企业批准证书(湘0161370)。据此,**公司于2000年3月支付了432万投资额转让款。

由于中外合资的“**公司”不能按长沙工商局的要求提交深圳市工商局同意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致使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不能完成。但是“**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后经批准的合同章程,派出简*遥(当时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副董事长,王*南(**公司计划部副部长)任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2003年3月,因“非典”影响,王*南回“**公司”,时隔5年后的2004年8月,“**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人为的造成“缺席裁决”,以“被申请人没有完成向申请人转让任何其在**帝都酒店有限公司中的股份的法律手续”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仲裁,又以“寄件无人领取”为由进行缺席仲裁。2005年2月28日完成最终裁决。到长沙市中院申请执行时“**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

二、18号裁决严重的违反了《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仲裁规则)程序等的规定,成了**公司利用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工具。依法不应给予执行。

1、**公司的注册地址是:3/F

HK而不是仲裁送达的注册地址:231WingLokStreet3rdFLR.。

在2004年8月9日至2005年2月28日华南分会的仲裁期间,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常驻公司,他直接或在公司的信箱中,收到了按我公司上述注册地址书写的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等各方面的信件,惟独没有收到华南分会任何一份文件,证明华南分会送达地址错误因而不能收到信件,未能按法律有效送达的送达原则进行有效送达,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7条规定的:给予我公司尽量“适当的通知”。

另所寄信件,并未注明信件内所寄文件名称,仲裁案卷内退回的信件也无从证实其所称寄送文件已经寄出。所以,不能证实仲裁庭已经依《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送达了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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