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被告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08:12:22 75 人看过

组织卖淫罪被告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指派司佐洋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并对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本案又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对本案合议时给予充分地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张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系受雇佣从事管理职务,在整个组织活动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张某某系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考勤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张某某系受雇于他人,听命于他人从事工作。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张某某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因此属于从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关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规定:“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证据,请求法庭对张某某减少基准刑的40%。

3、根据刑罚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法庭考虑量刑平衡问题,对被告人张某某适当从轻判处。

从组织卖淫活动操作模式来看,一般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案发时或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主管、领班等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似乎相当于主犯的作用,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这些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卖淫牟利的目的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听命于他人,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卖淫场所的所有人、实际经营者、幕后老板明显属于次要角色。

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何某某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前两年刚做了手术,儿子到了适婚年龄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彩礼而尚未娶妻,女儿刚刚考入高中,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张某某妻子的身上,辩护人在会见张某某时表示出来以后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具有较大的重塑性,请求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此致

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一、伪造货币犯罪预备怎么认定的

界定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是以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准备伪造货币的工具以及制造条件为界定依据。行为人已经着手准备伪造货币的工具以及制造条件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根据法律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例】2006年10月12日,连某某、李某组织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某某负责调色质量,李某协同连某某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某某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某某、周某某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某某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某某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某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连某某等人在某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判决】连某某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主犯连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郑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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