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诉讼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28 05:11:20 113 人看过

一、建设施工合同诉讼律师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之纷争,应依据关于不动产纠纷处理之具体规定,决定其司法管辖。此乃依据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涉及政策性住房销售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等,皆按照不动产纠纷予以明确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知:

由于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新版民事诉讼法则有相应补充:

“若不动产物权已经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则其所在地便应当以在不动产注册登记簿中所载明的地点为准;若不动产物权并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应当以该不动产物权实际上所在的地理位置作为其所在地。”

此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约束,对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必须遵守专属管辖原则,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都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对于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上门不动产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那家法院来审理此类案件,而不能约定其他的法院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建设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施工合同诉讼律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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