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6:05:45 429 人看过

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二、食品行政处罚管辖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1、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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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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