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同时因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我国强制拆迁目前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本案即体现了三处:
(1)谁享有强制拆迁权?拆迁律师介绍,强制拆迁权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权的一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因而对于行政强制权也无统一规定。但依法理而言,行政机关某一权力的享有必依法律授权,正所谓权力乃法无规定不可为。在本案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本案的被告正是得到了江津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因此享有强制拆迁权。
(2)强制拆迁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同时在强制拆迁时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原告在2004年11月16日起诉被告在2002年11月20日的行政行为,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行政强制行为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没有《行政强制法》,但对于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却不少,合法的行政强制一定要有合法的执行依据。这样在本案中,。因此,被告强制拆迁的这一行为应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怎么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相信大家对此已经了解了,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有合法的行为依据,否则为违法行政行为,对于因此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同时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应明确知晓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于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
大股东妄图只手遮天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案情几年前,李先生与几个朋友一起合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李先生占25%的股权比例。现在由于公司出现负盈利,加之其他的一些因素,李先生欲退出该公司。但是,当李先生提出此要求后却遭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反对。对方的理由是一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股东便不得抽逃出资。李先生很不甘心,法律规定不得抽逃出资。难道就被栓死在这家公司上了!总有其他的解决途径吧?转让股权,对!可以通过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方式,达到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于是,李先生找到公司其他股东,询问他们是否有意购买所持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均没有购买意图。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寻找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购买。但此时占公司股权60%的大股东放言,即使李先生找到了购买人,他也不会同意。律师意见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退出公司,通常情况下能且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完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这并不表明拥有5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们就可以据此限制其他小股东转让股权。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作出了防范性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或购买或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只能在二者中择其一。综上所述,李先生可以先与其他股东协商股权转让事宜。若其他股东都没有购买意向,则寻找愿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同时,李先生应向其他股东发出征询转让股权事项意见的书面通知。接到通知后满三十日,若其他股东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至此,股权转让成功,李先生得以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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