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和商标权两种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这两种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三个原则。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产生混淆、误认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必要前提。
一、商号权和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类型主要为:一是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登记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在先登记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在规制该类行为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处理两权纠纷案件要坚持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还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场合侵权的认定,都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上述原则应统筹兼顾,综合运用。
三、商标、商号合理使用的判断。判断在后商标和商号使用是否合理,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同或类似产品及产品的包装上、广告及宣传材料上,是否明示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将他人在先商号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有该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不当使用。
实践中判断商号使用是否合法比较困难,企业名称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签、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全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如果企业对名称或商号的使用与前述要求不符,则存在不合法使用的可能性较大。二是根据禁止混淆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会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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