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3:10:24 199 人看过

首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其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再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最后,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现行选任破产管理人的优点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国新《破产法》正式实施。由于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在清算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新《破产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管理人制度。这项新制度较之旧的清算组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一,专业性。新《破产法》对管理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并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担任,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提高清算工作效率,降低清算管理成本。第二,独立性。任何一方厉害关系人不能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克服了旧破产法存在的行政过多干预的弊端,使破产程序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第三,职责法定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对财产进行进行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项新制度中,管理人处于整个破产程序的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以何种方式使得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对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说,能否公正有效地选任胜任的管理人,是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关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趋向成熟稳健,政府对市场的态度的转变,由市场的主导者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现代企业的设立、成长到消亡都将依据于市场价值规律,企业破产将成为极为平常的事件,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类型的案件将不断地涌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吸纳社会中相关专业的精英及时高效的完成企业破产清算,同时也能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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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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