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53:22 197 人看过

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债权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0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票据背书相关文章
  • 背书的效力有哪些,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背书的效力包括了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权利的担保和票据权利的证明。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绝对、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盖章、日期,可以补记的事项,如被背书人的名称。一、背书的效力有哪些背书的效力有如下几种:1.票据权利的转移。首先,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2.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该按照汇票的文义,对被背书人和其所有后手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的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取得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二、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1.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2022-06-07
    278人看过
  • 出票行为中有具体哪些当事人
    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但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1)商业汇票。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但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2)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
    2023-06-14
    303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中对于背书人有什么规定
    一、票据背书中对于背书人有什么规定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注: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转让给个人。二、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
    2023-06-06
    257人看过
  • 票据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El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汇票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对汇票拒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定,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El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
    2023-03-15
    500人看过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
    2023-06-06
    451人看过
  • 哪些属于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
    2023-06-06
    444人看过
  • 涉外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有关知识: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2023-06-14
    155人看过
  • 票据背书的种类
    票据背书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2023-06-06
    438人看过
  • 如何有效地进行票据背书
    一、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二、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1、票据本身允许背书
    2023-06-25
    331人看过
  • 票据背书是什么,票据背书可以转让吗
    一、票据背书是什么,票据背书可以转让吗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二、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对吗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目前票据有;1、现金银行汇票(不可以背书)。2、非现金银行本票(不
    2023-06-06
    95人看过
  • 具体是如何区别票据背书行为无效的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1.背书交付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
    2023-06-14
    453人看过
  • 出票人的背书禁止能否记载在票据背面
    背书禁止,主要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的文句,从而限制票据的流通性。对于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位置,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条有如下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因此一般认为,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位置。但出票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位置时如何处理,则没有现成的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将禁止背书转让记载在票据背面是一种瑕疵行为,效力具有相对性。第一,当事人双方应当受到禁止背书转让内容的约束。众所周知,票据在性质上属于要式有价证券,即不仅是票据的作成,同时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也必须严格地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
    2023-06-06
    479人看过
  • 本票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本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签发银行本票由作成和银行本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本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本票"字样是本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支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已经在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上方,如"银行本票"等,出票银行无须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支付文句,例如"凭票即付"等,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出票银行无须另行记载;确定的
    2023-06-14
    234人看过
  • 出票行为的无效,以后在此票据上的背书、承兑行为也无效。
    出票行为的无效,以后在此票据上的背书、承兑行为也无效的说法是对的,据行为无效的因素: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2、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3、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
    2023-08-12
    71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 更多>

    #票据背书
    相关咨询
    • 票据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收款人)为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0
      依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票据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权益的受让者,即收款人,当他再将票据转给后手时,他又称为转让人(付款人),后手就是收款人,就是通过背书保证了票据权益的连续。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
    • 汇票出票行为中有哪些当事人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但是,汇票出票时,
    • 如何区别票据背书行为无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
    • 票据转让记账背书的原则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4
      票据转让背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有: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等。
    • 承兑汇票背书中证实交易的票据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