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19:20:54 29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确需在澄海区城区区级管养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符合《汕头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条件的申请、设置、延期、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下全部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符合《汕头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条件;

(2)符合《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3)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4)若该行为涉及新建、改建构筑物的,须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5)若该行为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的,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分厅(http://sp.st.gov.cn/Modles/Home/Login.asp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予以正式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实施〈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第二条二、管理部门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1.负责利用市级管理范围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2.负责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人行步道(含工地围墙、书报亭等)及其沿线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广场、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二)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与道路交界处的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由户外广告规划明确。

其它国省道等公路及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六)交通、公路、公安、海事、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建设、财政、发改、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

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强制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审批的统一办理的。

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许可或者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1日发布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同时废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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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方可申请: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二、办理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一、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1、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2.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3、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4、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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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城市设置户外广告
    编号双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双城市城市管理局制发年月日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经办人地址电话广告类别结构展面材质灯饰设置位置区街(路)侧附近设置规格宽米高米长米(版面宽米高米)施工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设置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市容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市城管局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立面示意图位置图立面图要求:1、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规格、位置、结构、灯饰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2、确保设置安全、稳固、整洁,按规定启闭灯饰,并经常保持完好。3、有效期满须即时拆除。如继续使用,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重新办理手续。4、如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按通知要求无条件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动。5、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占压地下管线。如有损坏,要按有关规定处理。6、空白的或朝期设置的版面,应自行设置短期公益广告。7、现行设置的广告版面,按市容部门的要求,无偿设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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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新城六号区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如建设施工时间、工艺和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和省规章要求的,予以批准。二、办理材料申请书自行撰写,内容要说明必须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原因及理由。方案清晰,加盖公章。校验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印章。校验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印章。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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