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由其性质和职权决定的: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党内拥有最大的权力;
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完善是党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们党的建设和发展,有标志杆和推进器的双重作用,在党的事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定党之大计,议国之大策,研究和解决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推动了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
现行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六项职权: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节录)
……
前不久,中央纪委召开了部分省市清理党员干部违纪建私房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各地清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清房中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各地的做法和座谈会中提出的问题,中央纪委常委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部署,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工作切实认真开展起来,善始善终进行到底。
这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这类问题的党政干部(包括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由县以上领导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清理的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中要坚持自上而下,首先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公开政策规定,公开个人申报登记及组织核查与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明确宽严政策,凡主动交待问题,深刻检查,经济上彻底退赔的,可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交待和弄虚作假,阻碍干扰清房甚至搞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二、明确政策,严格把关,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1.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2.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3.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在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4.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5.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加强领导,是关系到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工作能否获得全胜的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认真部署,具体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不留尾巴,不走过场。要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特别是要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对问题严重而清理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上级应派驻工作组,帮助清理。对在清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袒护包庇、徇私枉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这项工作要争取在明年内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中央写出报告。
各级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党委搞好调查研究,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认真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及时查处在这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关心营建私人住房的管理制度,并对过去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此报告如无不妥,建议中央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0年5月18日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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