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处理有关的程序问题,对于以前实践中有争议
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处理有关的程序问题,对于以前实践中有争议的程序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同以前的劳动法律、规章相比,该司法解释有以下特点:
一、扩大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并解决了踢球问题。
究竟什么是劳动争议?以前,一直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来判断一项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相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而言,这次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这显然扩大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鉴于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拒绝受理,而人民法院认为该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前,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好像皮球一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踢来踢去,争议并没有解决。针对上述踢球问题,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qot;。
二、扩充解释了劳动法82条的申请仲裁期限
劳动法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然可以不予受理。在此之前,如果仲裁委员会因当事人超出60天的期限而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法院肯定要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按照这次的司法解释,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超过60天提出仲裁申请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例如,职工某甲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辞退,某甲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则他要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这一事实。但是,这次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申言之,在该司法解释生效后,上述同样的案例,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某甲有违纪行为,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突破劳动法的规定,创立了辞职补偿制度。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才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按照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具体的标准。依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辞职是无权要求经济补偿的。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仅赋予职工即时辞职权。但是,该司法解释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次以有权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职工辞职也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值得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辞职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估计实践中可能会比照适用劳动部关于辞退经济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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