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词的概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6 02:30:23 340 人看过

山东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X为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卷材料后,XX律师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起诉书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此外,XX律师还指出被告人存在坦白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XX为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1、X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XXX的主观意识中,其与韩某某属于男女朋友关系,XXX的行为仅仅属于帮忙代购。

xxxx年下半年XXX与韩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顾韩某某的生活起居,韩某某每次让被告人XXX帮忙购买毒品时,都是在购买之前事先把钱交付给XXX,这不符合贩卖毒品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恰恰印证了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代购,而这些钱也仅仅包括购买毒品的钱和打车、住宿的费用,XXX并未从中获取利润,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虽然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但是其主观上并无贩卖毒品的故意,仅为韩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问题的规定,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起诉书控告被告人XXX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证据中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代购毒品时从中加价以及获取利润。反而所有的供述以及证词都体现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帮忙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这一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有以下询问笔录以及证词证明:(略)

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XXX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罪表现良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检举揭发了姜某某XXXXXXXXX罪的事实,经XXX区公安分局查证属实,该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X立功情况说明”法律文书一份,证实XXX有立功表现,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XXX仅仅帮助韩某某一人代购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以及代购过毒品,其这种仅向特定人代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其他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4、x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中证实,被告人XXX在被抓获时持有毒品的行为以及xxx克毒品的数量应当分别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以及结合其自愿认罪立功情节,恳请贵院依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

年月日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辩 护 词 : 被 告 人 X X X 无 罪 或 有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尊敬的法官大人:

本案的被告人XXX,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此,我代表被告人的律师,向贵庭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1. 事实和证据: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被指控持有毒品,但事实上,他并不具备贩卖、传播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任何毒品交易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极少,且均为自用,因此,根本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轻罪,自首、认罪并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XXX无犯罪前科,且毒品数量较少,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因此,应依法从轻处罚。

3. 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罪或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贵庭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并公开审理此案,以示公正。

此致

敬礼!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辩护人XX律师的辩护,本案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恳请贵庭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X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仅属于代购行为,且代购的毒品数量远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此外,被告人XXX在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立功表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XXX仅帮助韩某某一人代购毒品,未涉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售或代购毒品,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庭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最后,我们再次恳请贵庭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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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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