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市山西北路某处房屋于2010年10月被拆迁,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袁某,共取得拆迁款151万多元。袁某共有四个子女,袁某的妻子2002年就死亡了,袁某也于2011年9月死亡。因为拆迁时袁某年事已高,于是委托儿子袁某某代为参与谈判并签订拆迁协议。袁某某在取得151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后拒绝给予三个姐妹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经多次协商未果,三姐妹闻名找到陈增高律师、刘世君律师代理起诉。
案件审理
本案首先是确定151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即先要进行确权,在确认所有人的情况下再确定每个人相应的份额,最后对父亲袁某份额下的拆迁补偿款进行继承、分割。故先要进行所有权确认诉讼,再进行继承诉讼。
原、被告的户口之前均在系争房屋内几年,后来袁某某为另行取得拆迁补偿款,将户口迁出到他处,并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三姐妹因结婚也分别将户口迁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某某及三姐妹是否能作为同住人享有拆迁份额。陈律师调取了袁某某曾经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取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无权再作为同住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至于三姐妹是否可以作为同住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的户籍曾经迁入到系争房屋内,但嗣后因结婚分别迁出,故原告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袁某一人所有。
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因袁某某还是拒绝给予三姐妹拆迁补偿款,三姐妹又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拆迁补偿款属于袁某的财产,其去世后未立遗嘱,应有原、被告共同继承。
律师点评
从本案的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如果继承人之间对拆迁补偿款到底属于哪些人所有发生争议,必须先进行确权诉讼,在确权诉讼之后另行起诉继承、分割,而不能将确权和继承放在一起,在同一个案件中解决。因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和继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公房拆迁中,曾经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是至拆迁时户口又迁出的,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承租人死亡后其租赁合同如何继承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可以继承,其继承人是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如果承租人之前无共同居住的人,则租赁合同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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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承租人还能继承公房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8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