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主张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9:31:18 418 人看过

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才有权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或其他方式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或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1、恶意磋商

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2、订约欺诈

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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