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磊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1:41 386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磊,曾用名张晓蕾,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密市大槐镇双楼村西沟3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发亮、王青保,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瑞峰,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孟州市大定办东韩村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凯敏,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绛县横水镇横北村。因盗窃于2008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宏亮,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密市大槐镇双楼村双北67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鹤生,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西段北电器厂楼2单元4楼西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于2009年5月2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高凯敏、李宏亮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鹤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8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李宏亮预谋盗窃后,到本市二七区郑贾路111号被害人严建峰的仓库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老顽童开心果10箱(经估价价值4500元)、双喜牌大箱腰果2箱(经估价价值2385.8元)、TOP牌腰果2箱(无法估价)。后被告人张晓磊将其中的双喜牌腰果2箱和TOP牌腰果2箱,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鹤生,被告人王鹤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

二、2008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高凯敏与倪凡(现在逃)预谋盗窃后,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严建峰老顽童开心果5箱(经估价价值2250元)、双喜牌大箱腰果2箱(经估价价值2385.8元)、TOP牌腰果4箱(无法估价)。后被告人王鹤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双喜牌腰果2箱、老顽童开心果5箱,TOP牌腰果3箱。

三、2008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高凯敏预谋盗窃后,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严建峰老顽童开心果4箱(经估价价值1769元)、双喜牌大箱腰果4箱(经估计价值4771元)。后被告人高凯敏在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8年8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高凯敏提供的被告人张晓磊的QQ号,在本市二七区黄冈寺中街国通网吧内将张晓磊抓获;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张晓磊的带领下,在本市二七区万客来南院东排15号将被告人王鹤生抓获;同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宏亮抓获;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李瑞峰到公安机关投案.

现已追回被盗老顽童开心果4箱、双喜牌腰果4箱以及被告人王鹤生收购的双喜牌腰果2.5箱,并发还被害人;剩余赃款折价款共计8539.35元,已由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李宏亮、高凯敏的家属代为退赔,现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鹤生收购赃物后又销售,违法所得18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追回赃物的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手续、有关情况说明、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曹锡华、李居法、郭青彩、李海彬、王进远、聂召权的证言;被害人严建峰的陈述;赃物估价鉴证结论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原判考虑到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高凯敏、李宏亮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晓磊、高凯敏系立功;被告人李瑞峰系自首;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高凯敏、李宏亮的家属积极退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事实与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晓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瑞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高凯敏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宏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被告人王鹤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鹤生违法所得1800元,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张晓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真心悔过;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质证、认证,经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晓磊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上诉人张晓磊伙同他人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000余元,原判考虑到其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及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事实与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晓磊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磊、原审被告人李瑞峰、高凯敏、李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晓磊、李瑞峰、高凯敏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宏亮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鹤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晓磊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健良

审判员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孙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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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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