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府[1998]第77号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5:57 249 人看过

注:本文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6日)修改后最新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申报,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依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

第七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社会招贴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使用规范化文字,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十条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路牌广告的设置,底端距离地面最低不得少于0.5米,顶端最高不得高于9米。

第十一条

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户外广告的收费,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根据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凡利用财政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发布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发布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内容虚假不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采用垄断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社会招贴广告栏外张贴社会招贴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观瞻,破坏园林绿化,或脱色、破损、陈旧的,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发布不符合规格的户外广告或相连的户外广告不整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广告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6: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户外广告相关文章
  • 深圳严管特区外土地
    法律综合知识
    记者昨日(25日)从第1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宝安龙岗两区记者昨日(25日)从第1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两区城市化转地后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和农田水利用地等用地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果树、林木、苗木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55年,蔬菜、花卉、畜牧、水产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33年)。对于规划建设年限较长的农业用地,经市(区)国土部门同意,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23-06-10
    174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失效]
    经199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
    2023-06-10
    40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地出租小汽车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维护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和客运场站布局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外地出租小汽车进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对进出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按“定线进出、方便过境、定点配载、严禁驻点”的原则进行管理。进入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应在特区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和路线行驶(见附图),严禁在非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在指定允许行驶的道路上停靠候客;严禁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空车不得驶入特区。二、为方便乘坐外地出租车的旅客出入特区或经由特区出入境,允许载客的外地出租车送客到深圳机场、蛇口港、皇岗口岸、火车站西广场、沙头角口岸。进入特区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应按指定的行驶路线进入上述地点落客,
    2023-06-10
    219人看过
  • 最新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9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
    2023-06-05
    130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
    深圳新闻网2010年8月13日电(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正草案)》今天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经济特区内的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就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的合
    2023-05-07
    345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4-15执行日期:1995-4-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内部审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机关)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下列单位可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政府各部门;(二)国有的金融机构;(三)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企业;(四)国有的集团(总)公司和所属的有五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直属公司;(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
    2023-04-24
    475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第六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
    2023-04-22
    177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3-11-9执行日期:1993-11-9第一条为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已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用地及私人住宅用地,原农村集体及村民在旧村的房地产不予登记发证,待市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经市政府划定的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商用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视为有偿受让用地,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可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原农村用地红线划定后,原农村集体在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待后依法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
    2023-06-11
    126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废止)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9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
    2023-06-07
    421人看过
  • 深圳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第五条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
    2022-11-13
    391人看过
  • 1980年深圳开创了哪个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
    2023-07-05
    437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家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保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主管家庭服务业的行政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区政府劳动、工商、物价、民政、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第五条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
    2023-06-07
    33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8月1日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使公共用地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第四条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拍卖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
    2023-04-22
    39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仅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第三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听证程序。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与没收,指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前款规定的罚款与没收数额,市政府有关部门
    2023-04-24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表或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设立的霓虹灯、广告牌、海报等。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更多>

    #户外广告
    相关咨询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修正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5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 深圳经济特区公开管理条例第50条怎么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3
      普通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规定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
      你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在那里就可以看到你要的深圳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全文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03
      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