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团体意外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二、团体意外险的主要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2、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是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
4、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5、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三、团体意外险受益可以是单位吗?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身故保险金可指定受益人,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企业给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必须是职工本人;职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也要由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能是职工近亲属以外的人。说得再透彻点,职工活着给职工,职工死亡了,给职工的继承人。企业单位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也不属于员工的近亲属,所以企业单位不能指定为保险的受益人,即使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为企业单位,这个指定也是无效的,违背保险法,发生赔款也不能赔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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