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于2001年开始在苍南的一家炊具公司打工,公司安排曾某住在公司二楼的员工宿舍。2009年7月28日中午,曾某吃完午饭,并喝了点酒后,就回宿舍休息了。午休期间,曾某发现宿舍窗户上沿遮阳的薄膜被风吹开,就爬出窗户去拉薄膜,不慎踩碎塑料采光板坠落到一楼仓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炊具公司支付了曾某的医疗费1038元、尸体冷藏及火化费4895元。
曾某的家属认为,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条件过于简陋,且与仓库、厂房在同一座建筑内,其透光板严重老化,存在着安全隐患,且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了此事故的发生,使其在身心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炊具公司赔偿43万余元。
炊具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宿舍符合安全标准,曾某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曾某擅自搭建遮阳棚,并在酒后擅自攀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擅自搭建遮阳棚、擅自攀爬的行为应有判断和认知能力,但其未作出正确的判断或者是酒后无法正确判断而导致死亡结果,公司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午休期间于酒后实施了高度危险行为,擅自爬出窗外拉遮阳薄膜,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曾某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其实施酒后攀爬窗户走上工棚行为的危险性,但因其疏忽大意和自身的原因没有预见而发生事故,故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作为涉案炊具公司的员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公司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曾某居住的员工宿舍窗户下端与仓库工棚相连,加之窗户可自由开启,炊具公司应当预料到室内人员会通过窗户到达工棚,但未对窗户的开启予以限制或予以危险性警示,且炊具公司在安全检查时也未能及时发现曾某居住的员工宿舍窗户外搭建遮阳棚所致的安全隐患,故炊具公司在员工宿舍管理方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要责任。
最后法院确定死者家属合理损失为570716.75元,炊具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为30%,即171215.03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用5933元,余款为165282.03元。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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