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减刑(或假释)一案的审理报告(减刑、假释案件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5:55 201 人看过

关于对罪犯×××减刑(或假释)一案的审理报告(减刑、假释案件用)

(××××)×刑执字第××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写明其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和服刑处所,判刑前的党派、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是否属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等情况,如系假释案件还应当写明其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如有亲属侨居外国或者在台、港、澳以及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亦应写明)。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罪犯×××(写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判处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执行过程中有无减刑、加刑的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减刑或者假释的理由;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经过)。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或者有特殊情况的事实)(写明经审理查实的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包括罪犯经过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事实;或者有特殊情况,应予假释的事实。对于罪犯无悔改表现和表现有反复的事实、情节应当一并写明)。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此项一般是写原判中存在的问题、监狱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等。有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没有就不写此项)。五、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对减刑、假释从严掌握的立法精神和核实的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等情况,重点阐明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结合考虑罪犯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原判刑罚有无过重过轻等情况,引述有关的法律依据,提出从宽或者从严掌握和是否予以减刑或者假释的具体意见。如属于具有特殊情况应予假释的情形,应当具体写明有何特殊情况,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写明依照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署名:××××年××月××日

样式74的说明一、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减刑、假释案件时使用。二、对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中予以写明,并续写检察机关的具体纠正意见和理由。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意见和根据的评述,应当在处理意见和理由中相应写明。三、按本样式制作审理报告时,注意参阅一审和再审刑事案件用的案件审理报告样式和说明。四、对于公安机关对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罪犯,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案件,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应当参阅本样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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