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8:03 340 人看过

计办价格[1998]715号

1998年9月17日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赣价办字[1998]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土地管理局对江西铜业公司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应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土地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可收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

二、土地界址点、界址线没有发生变化,土地管理部门只进行权属调查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只收权属调查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权属调查费的收取标准,应参考《办法》第四条(四)款(1)项规定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使用比例,按规定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标准的50%计收。单纯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只收注册登记、发证费。

三、符合《办法》第三条(一)款(6)项所规定的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有关土地及用地,土地登记收费按该条款的规定收费。

对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只收费不服务的,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的有关规定,以乱收费予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的具体查实、认定及处理工作,要按上述原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1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卫计字〔89〕第2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各地依此精神制定的具体规定,亦请抄送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附: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需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负担比例,请
    2023-04-22
    447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水力发电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9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某建设项目是属于水利工程还是水电工程,应以项目立项时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为准。二、目前,工程设计类型分类中,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属于不同的设计类型,只有取得相应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只取得水利行业水库枢纽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接电力行业水力发电项目设计,只取得电力行业水力发电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能承接水利行业水库枢纽项目设计。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总则第二条规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据此,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相应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配套的航运、交通建筑物的设计。四、2001年1月20日颁布的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岛屿土地未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均为全民即国家所有。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以及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六十条》)时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形成无人居住的岛屿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2023-06-10
    63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收费和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和收取航空货物安全附加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大价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旅行社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问题。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为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旅客购买铁路客票,其目的是吸引客源,属旅行社正常业务范围,所发生的费用通过收取旅游综合服务费补偿,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不得另行向旅客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如旅行社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铁路客票代理销售,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开展铁路客票代理销售业务,在向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以外旅客销售铁路客票时,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二、关于民航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问题。《民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用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
    2023-06-08
    294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各地要结合当
    2023-06-11
    475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民政厅:你厅《关于我省涉外(包括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民务函〔2003〕11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关于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如何设置问题,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年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
    2023-06-12
    150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山东省建设厅转呈威海市建委就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山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转呈“威海市建委紧急请示”的请示》(鲁建法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根据《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是指为了使城市道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或者提高技术状况,对城市道路本身进行的保养、维修和加固。因此,路面的清扫不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二、《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中的“定时”不是“随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只要按照规定的频率或者有关的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职责。三、该案中“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予以处
    2023-04-22
    448人看过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发布日期:1999-10-25执行日期:1999-10-25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审发〔1999〕1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目前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执行。国办发〔1995〕29号文件中规定的自查,是针对当时的特定情况作出的规定。与审计有关的自查,一般是指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自行开展的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过程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属于自查,只属于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审计署办公厅(函)关于审计机关没收违控商品具体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文号:审办法发[1991]18号发布日期:1991-3-7执行日期:1991-3-7四川省宜宾地区审计局:你局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审计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来函所提的有关财务大检查文件在对“收缴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金额”的处理上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不尽一致的问题,我们已转交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处理。关于审计机关没收违控商品具体处理的问题,经与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明确如下:被审计单位违反控购规定,审计机关执行《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时,对应没收的商品遇有难以处理、已被消耗或者部分消耗等情况,可以采取按所购商品金额予以没收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同级控购办公室。一九九一年三月七日审计署办公厅
    2023-04-24
    27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你署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关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的规定,能否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依据该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程序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国办〔1993〕55号文件是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应当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二、对违反外经贸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规定,进境的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三、海关依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2023-04-24
    23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3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问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因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023-06-09
    335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职责分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去年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环保部门对于土地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专门管理工作。二、199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要求有关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和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充分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已有资料,明确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不需重新登记办证。三、关于土地
    2023-06-05
    414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批复
    已收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经研究,批复如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五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发建设总开工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开发建设的“待开发建设总面积”中的土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投入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批复无效,仅供参考。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咨询。当然,您也可以选择直接致电我们的客服人员。
    2023-05-08
    22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2023-06-09
    27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1995年5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西班牙驻华大使馆: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第25条有关的规定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4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这个复函的规定上看:
    •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3
      1、醉酒驾驶车辆的,公安机关约束其至酒醒。吊销机其驾驶证,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公安机关约束其至酒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即使考取驾照后,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