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某因诉辉县市人民政府、任某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32:21 141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河银,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同兴,辉县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开,辉县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原审第三人任新顺,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恺,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河银因诉辉县市人民政府、任新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任河银与第三人任新顺原均系拍石头乡照壁山村村民,二人系堂叔伯兄弟。2008年4月2日,第三人任新顺父亲病故,经本村王文松(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同意,将其父葬在石窑凹原告任河银老房基西侧5.8米处,事后原告任河银找到村委会称第三人将其父埋在自家的宅基地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乡干部多次调解无效,为此照壁山村在王文松主持下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认为,第三人应将其父另葬他处。事后第三人并未将其父的棺木迁出。2008年6月4日凌晨,原告任河银雇人将第三人父亲及其前妻的棺木挖出。第三人任新顺当即到拍石头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任河银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的事实不能成立,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书。第三人任新顺不服,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拍石头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辉公(拍)行不字[2008]第O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2O08年1O月27日,辉县市公安局作出了辉公(拍)行不字[2008]第0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第三人任新顺不服,向辉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辉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任河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撤销了辉县市公安局的辉公(拍)行不字[2008]第0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辉县市公安局一个月内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原告任河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判认为:当原告与第三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原告任河银如果认为第三人任新顺将其父葬到了自家的老宅基地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及司法手段没有穷尽的情况下,不应以所谓的私力救济形式私掘他人坟墓;其行为显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辉县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辉县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10日作出的辉政复决字【200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任河银不服原判,上诉称:上诉人挖墓的行为实际上是正当防卫,排除妨碍。第一、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有权排除妨碍。首先,我有1950年平原省土地证,1985年村土地清查表,以及分担协议和买卖房屋证人书面证言。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我对土地具有使用权。虽然我的户口于1979年迁出该村,1985年我母亲和我兄弟的户口迁往它村,但我对土地应享有使用权。第二、第三人违反规定在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实属违法,任何人有权制止。

被上诉人答辩称:第一、上诉人全家户口迁出后,随后上诉人兄弟为在其它村盖房,将拍石头村老房屋拆除,在这20年时间里,该块地一直闲置,期间第三人在其上开荒种地,第三人也主张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第二、在事情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土地权属有争议,请求上级部门依法解决土地权属,如归上诉人,第三人迁坟,归第三人,则赔偿。达成协议后,上诉人单方面改变土地现状,在未经法定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土地归属的情况下,采用私力救济,私自将他人坟墓挖开,导致第三人围堵乡镇政府和公安机关,并发生群体性械斗对持,被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其行为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第三、拍石头村属殡葬改革后,政府依法确定的土葬保留区,该山区地理位置荒僻,没有公益性墓地。

原审第三人答辩称:上诉人所述,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第一、该争议地并非归上诉人使用,而是归我使用。首先,分担协议确定是北屋归上诉人的父亲和东屋2间归高麦荣,1979年上诉人父亲过世,1979年上诉人户口迁往县里,1985年元月土地清查时,上诉人所报面积远远超出1950年平原省土地证面积。1985年12月其母和其兄弟户口迁往它村,并且划有宅基,1986年上诉人兄弟盖房需用料,便将老房拆毁,并一直闲置荒废,其土地已收归集体。随后十七八年里,一直由我和家人开荒耕种,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确定归我使用。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埋我父亲前,我又征得村上选址和同意,并且又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高麦荣的同意,高麦荣又将1950年土地证给我(土地证当庭已出示,且高麦荣证明并未在1979年以前将房卖给上诉人父亲)。但上诉人为金钱利益,半夜竟将我父亲尸体挖出,暴尸荒野,天理不容,不处罚不足以平民愤,强烈要求追求刑事责任,并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拍石头乡照壁山村属土葬区,没有公益性墓地。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且从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上看,双方均承认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申请上级部门处理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但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定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是单方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采取私力救济,将坟墓中的尸体挖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河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路月梅

代审判员:狄衡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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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拆某某某违章建筑还算违法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9
      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强制拆除。具体拆迁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王某行政复议需要怎样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9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
    • 某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b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