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免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16:53:16 194 人看过

一、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相关规定: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闭、撤销、破产、法院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企业和防范执法风险并举,管理办法细化了标准,对企业面临5种困难情形的条件、标准和减免额度进行了细化界定,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企业受益面。同时,规范申请材料,增强便利性,实行按年申请核准,对发生一般情形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分别设定申请时限。精简减免申请材料,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税、抵税或核销欠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7: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使用税相关文章
  •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与权限概述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建农贸土地使用税可以备案减免吗在建农贸土地使用税一般不可以备案减免,因为此时并没有正式投入使用,不满足减免条件。根据《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
    2023-07-20
    474人看过
  • 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如何?
    人们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应该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但是个人和单位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赋予给人们是有条件的,人们在土地上收益,使用是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那么浙江省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何?一、浙江省土地使用税规定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除外),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
    2023-06-21
    383人看过
  • 什么时候交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有哪些
    一、什么时候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
    2023-02-23
    477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如何避免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如何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设立的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种也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四)市政街道
    2023-05-08
    442人看过
  • 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2023-06-05
    464人看过
  • 备案类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类型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
    2023-02-24
    37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土地使用税
    相关咨询
    • 土地税减免适用哪些税率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4
      1、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3、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有哪些,征收对象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
    •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对象是那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13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
    • 医院减免土地使用税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02
      医院能减免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有哪些减免的规定和减免情节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0
      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