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准备金提取规定是什么?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
提存责任准备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另一种是修正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据不同,理论责任准备金是以均衡纯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是根据修正后的非均衡纯保费计算的。
可以证明,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各年的实际责任准备金总不会超过理论责任准备金,但两者的差额随着时间延长逐步缩小,直至为零。实际责任准备金和理论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的什么时间达到一致,随缴费方式(如限期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单满期时,二者的差额必定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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