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5:56 95 人看过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

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

一、建设计划

1、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不得超过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的20%.

2、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市发改委下达正式建设计划。

3、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二、选址原则

1、符合规划要求,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或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2、划拨地、出让地均可。

3、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分区布局,基本满足东城区、西城区、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三、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2、以行政划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

3、以出让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缴变更土地用途的差价、土地过户契税及相关费用,免缴开发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征收。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四、建设方式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3、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30-35%的自有资金,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4、建设手续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办理,以提高行政效率。

5、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按项目总投资的2%收取保证金,实行全过程的监管,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五、购买对象

1、取得本市城区户籍(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家庭收入属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此标准者,为中低收入家庭)。

2、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干部职工(包括已改制企业的职工)。

3、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户型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其中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套型不得低于70%,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中套户型不得超过20%,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较大户控制在10%以内。

七、价格确定

1、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每个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2、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3、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八、销售管理

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没有参加过房改的证明材料(改制企业职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对外公示。

2、购买对象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及其利息;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请监察等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物业管理

1、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2、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时,按照住宅建安造价1%的比例归集维修基金,实行建管分离。

十、组织领导

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组织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房产(房改)、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局承办。

2、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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