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专利权取得过程中的反竞争行为。
专利中请人故意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将专利的核心内容作为专有技术保有。
一旦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相对人要通过许可方式实施该专利,则必须在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同时支付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否则相对人实施专利的后果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这种行为也妨碍了其他人利用该专利技术进一步的研究。
(二)拒绝许可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过于苛刻,其效果等同于拒绝他人使用。
许可或不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是知识产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在通常情况下,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并不违反法律,但某些特定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
这些情况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是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
第二种类型是,权利人的目的或其行为的效果是阻碍相邻市场上的竞争,保护与其相关者的利益。这种类型的行为很难说有什么正当性。虽然不同市场的相关经营者之间可能有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牵连关系,但知识产权制度通常只应用来保护或增进知识产权人本身的利益,超出这一范围,用于其他目的,一般也就违背了法律设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
这类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最为常见的反竞争行为,也是法律最应予以规范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不质疑条款。
2、单方独家回授条款。
3、搭售条款。
4、指定技术来源。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间内只能从指定渠道,通常是许可方或与其相关者获取技术。许可方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对被许可方的控制,不论被许可方对技术是否适用,被许可方无权从其他知识产权人处引进新的技术。同时这种方式也限制了其他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行使。
5、期满后的使用限制。指在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该项技术已因与被许可方无关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也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6、知识产权失效后的支付和其他义务。
7、价格歧视条款。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进行调查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调查方式有:
1、自行取证。
2、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3、委托调查公司取证。
调查公司往往有一些刑侦、特种人员,具有专业的调查技巧和调查设备,并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部门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他们调查,往往可以把一些秘密的侵权行为揭露出来。
4、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法律对公证证据推定为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诉前准备工作的重要选择。
5、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
1、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2、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产品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
7、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各级专利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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