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4日,杨某与傅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位于集美的一套期房出租给傅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杨某在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三日内将房产交付傅某使用,租金自房产交付傅某后一个月起算。傅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押金2500元及三个月租金7500元。
没想到的是,杨某在与傅某签完合同后,转手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双方于2010年7月8日达成了《房地产认购居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杨某应于开发商交房后的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周某使用。事后,周某于2010年7月18日向杨某支付房屋首付款40万元。
在出售房屋给周某之前,杨某曾于2010年6月30日打电话给傅某,称因急需用钱,欲以94.6万元的价格将租给傅某的房屋出售,并要傅某一个星期内明确答复是否要购买。然而,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杨某并未收到来自傅某的任何消息。
房屋已转卖,承租人擅自占用
2010年7月23日,开发商发布交房通知,集中办理交房的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30日。很快,杨某便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之后,杨某于2010年7月31日与周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在周某还未见到房子之前,傅某擅自占用了该房屋。更让周某感到气愤的是,没有钥匙的傅某为了占用房屋,先后多次到该房屋处撬锁。在杨某交付房屋给周某后,傅某变本加厉,对周某在该房屋内的装修进行了破坏。
周某很气愤,2010年11月5日,他将傅某起诉至集美区法院。此外,周某称,其于2010年7月28日已将讼争房产与夏某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4000元。但由于傅某的擅自占用及肆意破坏,导致其与夏某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造成了租金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傅某按4000元每月的标准,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占用费8000元。
法院判决,承租人应还房购买人
傅某向法院答辩称,其与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是讼争房产的合法使用权人。杨某将房屋出售给周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其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原告周某也具有拘束力,周某无权要求其搬离讼争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杨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杨某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将房屋交付给周某,虽然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但是周某因杨某的交付而合法占有了房屋。傅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也合法有效,但是杨某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傅某使用,傅某擅自占用房屋的行为于法无据。至于杨某出售房屋给周某的行为是否侵害傅某的优先购买权,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判决傅某将讼争房屋腾空交付给周某使用。
对于周某主张的占用费,可参考各方均无异议的傅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即每月2500元计算。(记者:郭桂花李乐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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