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妨碍公正司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牵连无辜,危害性极大。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
对于威胁、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证据,笔者认为,在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前提下,应区别对待。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审讯策略、对策与非法手段相区别。可以规定:在讯问时,执法人员不能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打人、折磨人相威胁,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引诱,不能以超出权力范围或不可能的承诺相欺骗。如果违反该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了要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外,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4、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众所周知,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是极低的,证人证言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法庭。被害人、证人不出庭,其在陈述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欺骗、引诱等问题就难以发现。因此,必须要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这个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来共同解决。
一、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哪几种?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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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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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浙江在线咨询 2021-09-29非法证据排除应定位为独立的审前程序。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通过依职权启动和诉权启动两种方式,并且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前、庭审中以及二审都可以提出,可以说立法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启动权。问题是,以上立法都没有明确定位该程序,导致立法上赋予的权利难以落实到实处,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上述内容是为大家整理编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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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非法言词证据上海在线咨询 2021-08-04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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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言词证据,违法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1-08-041、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第五十四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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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法言词证据衍生的证据有效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1-09-29由非法言词证据衍生的证据是指以非法言词证据的内容为依据,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就是理论上所谓的“毒树之果”。例如,警察先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了嫌疑人的口供,再依据该口供的内容实施搜查获取了该案物证。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习惯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重要的取证指引,因此往往使用非法手段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后,以此为线索去寻找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