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即天津冬季供暖是从当年的11月份到次年的3月份。因为天津冬季日夜温差大,故每年的冬季都会供暖。天津地处北温带位于中纬度亚欧大陆东岸,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用累年最冷月和最热月平均温度作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摄氏度和大于等于25摄氏度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把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五个地区。
供暖要求供暖的区域主要是指夏热冬冷的地区,也包括某些南方地区。这些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摄氏度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摄氏度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摄氏度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摄氏度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
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为用热户提供方便,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天津暖气费最晚什么时候交
天津暖气费最晚12月31日交。
天津2022-2023年供暖费用标准如下:
1、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1)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2)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2、按供热计量收费:
(1)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2)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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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几号开始供暖上海在线咨询 2024-05-11集中供暖是从当年的11月15日开始,次年的3月15日结束。具体以当地的供暖条例为准。集中供热的标准温度是18摄氏度左右,按人体生理条件对气温环境的需求而确定的,在寒冷的冬季,由于房屋的保温作用,室内的温度一般要比室外高出5摄氏度左右,当室外温度在8摄氏度时,室内就不能保证温度在12摄氏度以上,人体便产生寒冷感,所以把采暖的室外温度界线定位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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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暖政策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公用服务性的特殊商品。供热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供热运行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为基本要求,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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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供暖的标准温度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1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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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给供暖费怎么办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8保留好证据,不搭理对方,对方起诉时,您积极应诉答辩,让供暖公司主张赔偿。超过一年期限,对方证据难以搜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