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人什么地役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09:10:34 409 人看过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一、土地所有权被代表国家行使的意义是什么?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所以其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等同于个人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
    2023-07-06
    114人看过
  • 地役权只针对土地吗
    一、地役权只针对土地吗不全是的。民法典规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设立地役权,设立地役权要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
    2023-05-06
    127人看过
  • 集体土地地役权期限
    集体土地的地役权期限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协商确定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补充约定。双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使用期限:在实践中,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与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例如,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20年,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30年。在这种情况下,最长的劳役期是2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有约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地役权的设
    2023-05-02
    381人看过
  • 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使用期限规定: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
    2023-06-15
    453人看过
  • 土地占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性质不同,概念不同。1、土地占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土地使用权是指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
    2023-06-16
    278人看过
  • 土地流拍后所有权归所有权人吗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因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土地流转后,所有权还是归农民集体所有。一、土地流拍是什么意思?土地流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拿出土地进入市场拍卖的时候,由于买家竞价太低,或者没有买家出价,导致土地没有拍卖出去的现象,在房地产市场好的时候是不存在土地流拍现象的,只有房地产市场出现资金短缺,房屋质押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无法连接的情况才会出现土地流拍。2007年以前房地产市场异常红火,根本不存在土地流拍现象,有的只是地王,有的土地地面面积甚至比楼面面积还高,也就是说土地的单价面积,竟然比同地段的楼房单价还高,你想土地拍卖下来还要开发
    2023-03-02
    350人看过
  • 什么是地役权,怎样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设立合同: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律师补充:地役权人的权利:(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023-05-06
    321人看过
  • 如何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23-05-05
    175人看过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转包的土地
    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组乙某,乙某将转包的承包地与本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回答】此情形中,乙某与丙某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属于对用益物权的处分,行为人唯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处分权,方能保证互换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然而,乙某的承包地是从甲某处转包而获得的。所谓转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影响原土地
    2023-08-16
    422人看过
  • 地役权属于土地使用权吗
    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所谓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是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法不同,也就决定其权利的不同。由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换句话说,可以进入市场。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则不能进入市场,只有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方能享受同样的权益。并不包括地役权一、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区别两者有本质不同,看下面具体解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2023-03-02
    436人看过
  • 地役权受让人是否享有转让地役权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般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单独转让,必须随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如何登记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流程:(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7-30
    302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确权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要提交什么资料(一)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三)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六)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七)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八)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九)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二、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三、土地确权后如果有争议如何处理若对农村土地确权有异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纠纷。发生土地确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和解、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2023-04-25
    67人看过
  • 土地地役权利用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xxx(以下简称甲方)xxx(以下简称乙方)现为充分利用武汉市区街道号地块的综合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地役权设定协议书,为保证各方履行并不再持异议,双方拟定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1、供役地所有人甲方,位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号的土地侧(具体位置见本协议书附件,附件地图比例为1:10),为便于通行,将其名下具有合法权利的土地设定地役权供给乙方合法利用。面积x平方米。2、前述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土地东部x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小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具体指向见附图表于后,双方在本附图上签字盖章以资明证。3、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养护一次,以便通行。如甲方不进行此项养护,可以授权乙方进行,但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4、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地役权进行相应的的补偿,按每年付人民币x元给甲方,于每年
    2023-06-08
    141人看过
  • 地役权人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吗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笔者认为,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但是,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民法典》对此无须加以禁止。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从
    2023-08-16
    21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房产登记条例中地役权是指什么权利, 什么是以他人土地享有地役权?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8
      一、房产登记条例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 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注意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土地经营权入股需要土地所有权人什么资格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
    • 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土地所有权有什么限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8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
    • 地役权集体土地有效期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24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