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般起诉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内容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特殊起诉期限,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权利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长起诉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则不得超过5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补充: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对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并不主动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就要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谨慎对待相关行政行为,在期限内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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