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河南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李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刘某的豫AXXXXX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5月20日上午,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四人共同预谋,采取看病、破灾的方法到外地行骗,由张某某负责寻找目标,李某某负责开车、指路,由栾某某负责冒充医生看病、破灾,由刘某负责跟踪刘某甲看是否回家拿钱。当日下午,李某某驾驶刘某自有的豫AXXXXX五菱牌面包车拉着栾某某、张某某、刘某(李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也同时放在了车上)驾车来到扶沟县城。
踩点后,按照各自的分工,张某某假装着有病的瘸子到扶沟县城金海花苑小区大门口以拉其到踩点地村庄找医生看病为由将跑三轮拉客的刘某甲骗到鸿昌大道东段张庄路口处,栾某某冒充医生看病,然后又用道具采取迷信的方法以给刘某甲破灾为由让刘某甲回家拿钱,刘某骑着李某某的电动车跟踪刘某甲,看其是否回家拿钱以及是否被刘某甲发觉,从而骗取刘某甲人民币7500元。每人分得赃款1400余元,其余赃款用于车辆加油和四人吃饭花费。
2015年7月5日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每人分别退给刘某甲款1875元,共计7500元。刘某甲表示谅解,要求对四人从轻处罚。另查明,李某某曾于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栾某某曾于2007年7月18日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减刑后于2012年3月15日出狱。
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四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共犯论处。李某某及栾某某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回刘某甲损失,取得刘某甲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刘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及李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应依法予没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冒充医生看病合伙招摇撞骗驾驶的面包车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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