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31:17 315 人看过

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交通稽查大队、各镇交通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00)10号《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0)211号《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2004年度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我市车购税征收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车辆购置附加税是国家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自2001年1月1日开征车购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以来,部分单位和车主纳税意识淡薄,漏缴、拖缴、逃缴甚至抗缴车购税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漏征现象尤为严重,造成了国家专项税收大量流失,按照省、市关于2004年度专项整治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车购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车辆购置附加税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广大业户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

二、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范围及办税程序

2004年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的对象是汽车及挂车、农用车(含三轮、四轮)、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及二轮摩托车的拥有或使用者。

自2004年4月1日起30日内,主动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车购税完税手续的,一律免收滞纳金。自2004年5月1日起查征的漏缴车辆,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办税程序:

1、新车车主必须持发票第五联、合格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电话:8166785)办理;

2、已上牌照的车辆须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上述地点办理完税手续。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应征不漏

针对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购置附加税严重漏征的局面,市交通稽查大队自2004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稽查活动,对查征的漏缴车辆,按规定依法处理;交通管理所要结合源泉管理,加强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发现漏税车辆要依法对其进行补缴;交通治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对妨碍执法人员工作和抗缴、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严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规费征收处要牵头做好全市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工作,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为全市广大机动车辆业户提供一流的服务,确保2004年度车购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4: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根据《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9月2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机动车燃气附加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燃气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桥费和过路费。二、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征收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附加费0.70元;石油液化气每升附加费0.56元。三、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2023-06-08
    225人看过
  • 关于继续实行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
    为了促进各省市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部决定,1996年继续实行车购费收入分成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继续实行全额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不变(同前两年)。二、下达你单位1996年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计划数为万元。为鼓励创收,对你单位超计划收入部分,另奖励分成10%.三、分成资金使用安排原则。1996年分成资金仍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交财发〔1994〕852号)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四、预算编制。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应根据上年分成资金结余数和当年预计可使用分成资金数编制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格式见附件,其中公路建设项目明细表和场站建设明细表仍采用交财发〔1994〕852号文规定的格式),并于8月底前报部。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支出预算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2023-06-08
    124人看过
  • 回国留学生购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了回国留学生和在华定居专家购车免购置税的免税政策,而且还对车辆购置税的申报、退税、税款征收、完税证明的管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明文规定。“回国服务的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可以免税,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一辆小汽车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以上是《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新内容。在税款征收方面。新办法重点提到车购税的核算方式,提出了“销售价”与“最低计税价格”两个概念。“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来讲,如果销售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销售价×10%征收税款,如果销售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10%征税。此次出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退税、完税等程序,但最大的吸引点还在于其对回国留学生和来华定居专家购车的优惠政策。
    2023-05-05
    326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上半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都有了极大改善,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改造和治理整顿步伐,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依法征收各项土地费(税),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力争今年全市实现一亿元的地产收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土地费(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费(税)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的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列入本次土地费(税)征收范围。2、重点是政治、经济、文化、工业中心和城市居民点应实行有偿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交通局、锡山、惠山、滨湖区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苏交航(2001)13号文《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征收、稽查等行为,依法严惩逃缴、漏缴、欠缴、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船舶。现将有关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为适应航养费征稽方式的变化及运用计算机签发票证需要,航养费从二OO二年开始将采取由航道部门征收为主,其它部门协助征收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乡镇运输船舶,全部取消由乡(镇)交管所代征航养费的办法,一律由船户到航道部门征收机构缴纳。对主要港口、船闸、货源集散地由航道部门设点驻派征收人员或委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收、稽查。二、各级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征收稽查力量,要专设航养费征收窗口,方便船民缴费,要严格执行航养费征收按
    2023-06-08
    280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小轿车实行专营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明确小轿车专营以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计费依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719号《关于协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小轿车车购费征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协调意见。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作出征收车购费的决定,为我国的公路建设提供了部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吸引多方面的资金共同搞好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方面应当密切配合,继续搞好这项工作。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解释权问题,国务院在发布该办法的国发〔1985〕50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并指出凡研究其他有关问题涉及车购费的内容时,有关部门都应商交通部和财政部,如需行文,由交通部
    2023-06-08
    98人看过
  • 车辆购置附加税如何缴纳
    车辆购置附加税税率是多少呢?车辆需要缴纳多少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如何缴纳呢?缴纳的时候需要交什么材料?下文将为你一一介绍。车辆购置附加税税率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减免说明车辆购置税税率10%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纳办理您可以带上以下材料前往车管所办理。1、居民身份证;2、进口车辆技术参数一次性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进口车辆技术参数一次性证书;5、车辆合格证;6、税务登记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8、税务登记证;9、发票联第一联;10、车辆合格证;11、居民身份证;12、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朱-勇进口车辆电子信息;13、报税联第三联;14、单位公章;15、组织机构代码证;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
    2023-05-08
    221人看过
  • 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计费依据问题的通知
    最近收到广州等地交通部门的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对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包括新车和各种翻新车、旧车,都应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以该车辆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为减少征缴过程中的矛盾和防止瞒报车价、偷逃车辆购置附加费,除另有规定外,对于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可比照同类型新车价格折价(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023-06-08
    112人看过
  • 车辆购置税附加税证在哪里取
    一、车辆购置税附加税证在哪里取1.大部分车管所在内均设有代收购置税的服务窗口;倘若并无此类窗口,请您携带好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明及所需复印件,并备妥银行卡前往当地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之后即可获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仅接收银行卡支付而并不接受现金结账;2.该证明不仅是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法定凭据,同时也被视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关键依据。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纳税人必须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方能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若未提供完税证明,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将无法予以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3.该证明易于携带,是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合法证件之一,方便车辆在公路上通行以及税务机关在稽查车辆缴(免)税时进行查验;4.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效遏制偷逃税款行为;同时,对于车辆管理部门而言,通过核发完税证明
    2024-07-16
    469人看过
  • 车辆附加费和购置税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一、汽车购置税什么时候取消一、目前只有对新能源车进行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1225.32,8.560,0.70%)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车辆购置税,是对车辆这个特殊的商品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实际上是对高消费的、奢侈的、非生活必须品、对环境有污染的征收一种特殊的消费税。除非新
    2023-04-10
    500人看过
  • 关于对过户和改型等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经研究,现对过户和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的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已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手续的车辆,在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时,缴费人应持有关批准的证明文件,向车辆落籍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异动手续。二、对已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并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不包括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情况时,不再征费;对于原属免征(办)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情况时,属于征费范围内的车辆,须按过户或改型、改装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并收回原发的免征(办)凭证。原缴费车辆的发动机
    2023-06-08
    288人看过
  • 关于加强伤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各大单位主要抓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筹划部署、跟踪督导、经费支持、沟通协调和评残鉴定的组织实施军级单位要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和精神病等重症疾病退役人员的移交安置进行专题研究逐人确定移交时限和措施办法直接管理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师旅团级单位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常委定人包干抓落实。省军区系统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接收中的矛盾问题。各级要把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干部、年度工作考评及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指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流程项目名称: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承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办理条件:市直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人员。具体条件为:1、入伍前是市区文峰、先锋、亭湖、城东派出所的常驻户口,父母双方或有一方为市直单位
    2023-07-18
    412人看过
  • 关于加强代征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5-19【实施日期】2003-5-19【发布单位】【文号】武房市[2003]55号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根据《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1989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和《关于我市个人房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2000]21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私房土地使用税),经研究,从四月二十日起,在全市各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一条龙服务台增设代征私房土地使用税窗口(以下简称代征窗口),现将代征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个人购建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自建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其他房产,均应按规定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前缴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凡土地使用权属证尚未办理的,应按使用人实际土地面积计税。
    2023-06-10
    417人看过
  •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鹤岗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发(2007)45号发布日期:2007-12-26执行日期:2008-1-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鹤岗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各级交通部门(包括宝泉岭农管分局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定《营运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切实做好代征缴营运车辆税收工作。二、凡挂我市牌照的车辆以及虽不挂我市牌照、但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的外地车辆(既“外挂车辆”),均应当在我市缴纳营运车辆税收,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三、我市营运车
    2023-06-07
    353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车辆购置税和附加税怎么做账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3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2、可见,如题所述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应予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3、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 新车没上牌可以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可以的。1、车主选定好车型,交纳购车款以后,经销商会为车主提供厂家的汽车质量合格证和有效期为三天的车辆移动证,并开具购车发票。在开具购车发票时,车主需要提供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车主持购车发票的报税联和汽车质量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户车辆需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公章),到车辆购置税办公厅购买车辆购置附加税。 3、办理完车辆购置附加税后,车主就可以携带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相应
    • 2013年车辆购置附加费还交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直接咨询车管所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汽车购置附加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 附加税和购置税一样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9
      不一样。 主要区别有: 1、征收范围比较单一。车辆购置税只对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运输机械)的纳税人征税,对购买不使用、在销售过程中的车辆不征税。 2、征税的税率比较单一。车辆购置税只使用10%的单一税率,不管纳税人购买的是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还是专用运输机械都使用同一税率,而增值税、消费税等等都存在多档税率。如:增值税,又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